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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法規對照表。(民國94年1月18日中託業字第940035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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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0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法規對照表」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投信投顧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已陸續公告實施,該法將基金保管之法律關係,由原來委任關係調整為以保管機構(信託業)為受託人之信託關係。鑑於該法將基金保管機構定位為信託關係之受託人,並加諸多項責任予保管機構,擬彙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法規對照表」,俾利會員銀行於辦理基金保管業務時能瞭解該法對保管機構賦予之責任及義務,及所承受的業務風險。

二、本案經93年第9次業務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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