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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安排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應受規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顏秀娥
電話: 02-23515299分機209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 年 11 月 4 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 980912 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安排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應受規範」如附件1,請 查照。

說明:

本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0月23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7370號函(附件2)指示修正後核定。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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