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七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及說明三辦理。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七條業經本會於98年10月22日以金管證投字第098005482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向本會申請展延開始募集者,應同時副知中央銀行。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應於發行計劃載明已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惟尚未募集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其預定募集時程。
四、請 貴公會配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並自行檢視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報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外匯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