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修正後之全部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
本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94年5月12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538號函(如附件)復洽悉。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