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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修正後之全部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張大為
02-23515299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28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修正後之全部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

說明:

本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94年5月12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538號函(如附件)復洽悉。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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