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9月28日以金管證券字第098005061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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