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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report.fundpf.com.tw/)」。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電話:02-23515299分機216 鐘淑貞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各會員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47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report.fundpf.com.tw/)」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38號函(如附件) 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該網址。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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