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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周光耀
電話:(02)89689770#977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003334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乙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核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第1項與第36條規定及貴會98年7月10日中託查字第0980000643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第二條請增列「但信託業募集受益證券者,除應遵守本注意事項外,並應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之文字。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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