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乙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核定,請 查照。
一、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第1項與第36條規定及貴會98年7月10日中託查字第0980000643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第二條請增列「但信託業募集受益證券者,除應遵守本注意事項外,並應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之文字。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