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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執照費收費基準表」、「金融控股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表」、「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及「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費費額表」發布廢止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金融機構執照費收費基準表」、「金融控股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表」、「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及「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費費額表」業經本會於98年9月23日分別以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60號令、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61號令、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62號令及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63號令發布廢止,茲檢送發布廢止令乙份,請 查照。

正本: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所屬會員)、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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