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保管機構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用印之相關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劉憶娥   轉二二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三三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關保管機構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用印之相關作業規定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2969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