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4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之全部條文乙份(如附件1),請確實遵照辦理,並依主管機關指示(如附件2說明2)於擔任受託機構、發起人及安排機構時,應於簽約時要求其他相關機構將本次修正條文之精神納入契約中,請查照。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16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636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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