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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4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之全部條文乙份,請確實遵照辦理,並依主管機關指示於擔任受託機構、發起人及安排機構時,應於簽約時要求其他相關機構將本次修正條文之精神納入契約中。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張大為
02-23515299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15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4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之全部條文乙份(如附件1),請確實遵照辦理,並依主管機關指示(如附件2說明2)於擔任受託機構、發起人及安排機構時,應於簽約時要求其他相關機構將本次修正條文之精神納入契約中,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16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6360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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