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之參考方案及銷售契約各項附件內容之參考範本(詳附件1及附件2),請 查照。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之委任需以書面為之,亦即銷售機構需與總代理人簽訂銷售契約,始得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有關銷售契約範本已由投信投顧公會依金管會指示與各相關公會討論協商後擬訂(僅主約部分),並於95年2月6日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
二、由於銷售機構涵蓋信託業、投信投顧業、銀行業及證券業等不同行業,為一體適用,銷售契約範本研擬之架構係採以「主約」約定一般共同事項及以「附件」約定業務作業細節之方式擬訂,是以為期境外基金銷售契約附件之內容能兼顧會員權益及實務需求,乃參考信託業原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之「基金投資契約範本」,並配合銷售契約範本之法律關係擬訂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之參考方案(附件1)及銷售契約各項附件內容之參考範本(附件2)。
三、旨揭銷售契約各項附件內容之參考範本(附件2)僅係提供會員簽約之參考,各會員單位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調整相關內容。
四、另,主管機關於95年4月18日召開之研討「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境外基金銷售契約」相關問題會議中亦說明總代理人之送件資料僅涵蓋銷售契約主約,除非銷售契約之附件內容涉及投資人權益,否則無需將附件內容送主管機關審查,故未來銷售機構與總代理人簽訂銷售契約如迫於時效,會員單位得考量於雙方所簽訂之銷售契約中敘明交易條件、費用之分攤、報酬之分配及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另以附件之約定為準,而以先行簽署銷售契約主約並由總代理人送審,再續訂附件之方式進行,以符時效。
五、本案業經第2屆第25次理事會暨第14次監事會聯席會議討論後修正通過,會中就各項附件內容逐項討論,理監事聯席會之會議紀錄詳附件3一併供參。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