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以下簡稱約款範本)修正草案一案,准予依說明二、三修正後備查,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參照辦理並修正現行契約。
一、依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並復 貴會98年4月23日中託查字第0980000356號函。
二、所報約款範本第2條之「本帳戶定名為…」,請修正為「本帳戶為 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定名為…」。
三、所報約款範本第23條適用定有存續期間者,請修正第 6項前段為「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帳戶之清算。」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