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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及受益人會議規則範本修正後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民國98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194790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001947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以下簡稱約款範本)修正草案一案,准予依說明二、三修正後備查,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參照辦理並修正現行契約。

說明:

一、依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並復 貴會98年4月23日中託查字第0980000356號函。

二、所報約款範本第2條之「本帳戶定名為…」,請修正為「本帳戶為   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定名為…」。

三、所報約款範本第23條適用定有存續期間者,請修正第 6項前段為「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帳戶之清算。」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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