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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不動產信託,如信託契約約定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時,委託人片面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是否妥適疑義。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02-89691366
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裕民大廈)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2227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所詢有關不動產信託,如信託契約約定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時,委託人片面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是否妥適疑義乙案,檢送法務部96年5月18日法律字第0960018145號函函釋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96年5月18日法律字第0960018145號函及本會銀行局案陳 貴會96年3月1日中託業字第0960000125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函釋,本件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即予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自不生終止契約之效益。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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