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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等作業規範」暨「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修正條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9月21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35440號函同意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02-89691366
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裕民大廈)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6002354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報「信託業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等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修正草案暨「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修正草案乙案,原則同意備查,並請就說明二事項修正後,轉知會員機構應切實遵照辦理。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6年5月24日中託業字第960325號函。

二、經查所送本作業規範修正草案第22頁,對「1400存貨」項下「1403待售土地」及「1404待售房屋」科目說明分別為:「凡信託專戶持有待售之土地」及「凡信託專戶已完工待售之房屋」,第23頁,對「1800不動產」科目之說明為:「凡買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惟對於初始受託即持有,但非以出售為目的之土地或房屋,則無相關科目可歸類;又第三章第四節有關土地信託相關會計處理釋例,依其所述交易事項應係受託土地以進行開發為目的,惟並未敘明,又信託業因受託辦理不動產開發所持有之土地等不動產,究應列為「1400存貨」或「1800不動產」類,本釋例亦未明確說明;另第65頁交易事項3備註欄所述:「受託人作成受益權證書,並交付受益人…」,經核與 貴公會所訂「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之受益權規範」第4條:「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不得製作交付受益人證明其受益權之任何書面文件」之規定不符。以上請再研議修正。

三、有關貴公會研議信託業會計之金融商品分類,不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原則」之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以商品別為歸類原則乙節,本會前已於95.9.19金管銀(四)字第09500266140號函復尚無意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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