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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為尊重當事人之選擇,不以姓氏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乙案函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聯絡方式:
傳真 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銀局(一)字第096004191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內政部函請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為尊重當事人之選擇,不以姓氏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乙案,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明:

依據本會法律事務處96年9月17日金管法字第0960017102號書函轉內政部96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辦理,檢附內政部來函影本供參。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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