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內政部函請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為尊重當事人之選擇,不以姓氏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乙案,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依據本會法律事務處96年9月17日金管法字第0960017102號書函轉內政部96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辦理,檢附內政部來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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