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409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5177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首揭「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9月27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60051771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內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