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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函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l0月8日體委設字第09600180783號書函,有關「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民國96年2月13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09600036512號令)(民國110年04月0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11362B號公告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02 – 89691366
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裕民大廈)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三)字第096004492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10月8日體委設字第09600180783號書函影本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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