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公司「期貨信託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及「期信基金資訊申報平台上傳及下載檔案規格1.0版」並自本(96)年12月31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等四項法規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6年7月10日以金管證七字第0960034884號令發布施行,金管會並於96年11月9日以金管證七字第0960061426號令公告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7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www.fundclear.com.tw),「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即本公司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建置之期貨信託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
二、期貨信託事業使用本公司期貨信託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應依其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數量,每支基金每月計收資訊傳輸使用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前揭「期信基金資訊申報平台上傳及下載檔案規格1.0版」已建置於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dcc.com.tw/下載專區/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期信基金資訊申報平台上傳及下載檔案規格1.0版),請貴公司依需要自行查閱及下載。
四、如有未盡事宜,作業及測試部份請洽本公司業務部基金服務組,電話(02)27195805分機:163、277;資訊系統部份請洽本公司資訊規劃部,分機:596、586、508。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各公會所屬會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