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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第97條第2項之解釋令。(民國97年1月11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5059號令)(民國101年11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100480291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433
傳真:02-8773415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5059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期貨交易法第97條第2項之解釋令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解釋令業經本會於97年1月11日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5059號令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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