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乙案,請依本會修正意見予以修正後,同意備查。
一、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辦理,兼復 貴會98年3月9日中託查字第980176號函。
二、檢送本會對旨揭注意事項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