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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梁鈺涓
電話:(02)89689771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001107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所報「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乙案,請依本會修正意見予以修正後,同意備查。

說明:

一、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辦理,兼復 貴會98年3月9日中託查字第980176號函。

二、檢送本會對旨揭注意事項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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