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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253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1037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首揭「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3月19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0378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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