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70035826號
附件:
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及「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98年5月25日起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2月10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64458號函。
有關旨揭相關規章修正重點如后:
一、整股及零股合併分配
(一)不同投資人之零股得合併成整股後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買賣,代表人得將整股成交者拆成零股分配給客戶。
(二)整股及零股成交後代表人得合併計算均價並進行分配,惟分配後之整股及零股仍須分別申報成交明細。
(三)為不影響未使用綜合交易帳戶證券商之相關作業原則下,交割結算清單仍維持現行整股與零股分開計算方式,惟有使用綜合交易帳戶之證券商因分配後整股及零股成交資料與原綜合交易帳戶之整股及零股成交資料不一致,可能須修改部分程式,以核對整股與零股之數額是否與交割結算清單一致。
二、個人帳號成交資料得併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均價
(一)T日及T+1日均得將個人帳號成交資料更正帳號予綜合交易帳戶,或將綜合交易帳戶成交資料更正帳號予個人帳號。
(二)T日分配後如須修改分配者,經刪除原分配後,資料還原為原始綜合交易帳戶成交資料。T+1日如進行調整分配後,須再修改分配者,資料還原為T日分配後資料。
(三)不適用鉅額買賣。
三、開放代表人得使用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以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鉅額交易,且綜合交易帳戶之委託數量須符合鉅額交易之數額標準,而成交分配明細不受前述標準之限制;另鉅額買賣之成交分配明細應與整股及零股成交分配明細分開申報。
四、開放本國投資人及外國投資人(含華僑及外國人)均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惟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
五、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調整分配及修改委託明細之申報時間由下午四時延長至下午六時,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