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97年5月6日台內民字第09700756831號函如附件1,請 酌參。
為避免消費者於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誤認信託業係為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本會建議內政部於殯葬條例第44條第2項所定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增列相關規範及其他告知方式(附件2),內政部已函覆將錄案供修正生前殯葬定型化契約範本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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