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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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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林美吟
02-23515299分機221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097038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1,請 查照。

說明:

一、前揭行為規範業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13日金管銀(四)字第09700166290號函(附件2)准予備查。

二、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新增授權之規定,修正第1條訂定依據,並依照新修信託業法修訂部分條文。

(二)因應信託業得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等業務相關規範,修訂相關條文。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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