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1,請 查照。
一、前揭行為規範業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13日金管銀(四)字第09700166290號函(附件2)准予備查。
二、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新增授權之規定,修正第1條訂定依據,並依照新修信託業法修訂部分條文。
(二)因應信託業得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等業務相關規範,修訂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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