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修正「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遵循事項」乙案,洽悉,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97年10月22日中託業字第0970000882號函辦理。
二、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自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請轉知各會員單位機構遵循辦理。
三、本會近期將研議修正管理辦法,請貴會洽業者是否確有無法配合於前揭期限辦理之特殊情形,並提出具體之說明與理由,本會將再衡酌處理方式。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