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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修訂「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遵循事項」(原規範名稱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一致性規範」),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7004239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修正「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遵循事項」乙案,洽悉,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97年10月22日中託業字第0970000882號函辦理。

二、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自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請轉知各會員單位機構遵循辦理。

三、本會近期將研議修正管理辦法,請貴會洽業者是否確有無法配合於前揭期限辦理之特殊情形,並提出具體之說明與理由,本會將再衡酌處理方式。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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