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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相關資訊

信託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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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相關問答集-民眾篇

1. 問:如果找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是否一定要訂定書面契約?
  答:信託契約係為信託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信託行為的依據,為使信託當事人間之權益關係明確,如受託人為信託業者,依信託業法第   19條第1項,須訂定書面之信託契約。

  

   【參考法規】
    信託業法第19條: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一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2. 問:簽訂他益信託的信託契約後,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更改契約內容?
  答:為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之權益,依信託法第3條,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一經成立後,委託人除於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如,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契約內容更改方式)或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亦不能處分受益人權益。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3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問:信託契約簽訂後,誰可以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答:受託人有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因此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甚為重要,其管理方法的變更,依私法自治之原則,得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變更。
而受託人管理財產之方法,本應依信託行為之所定,但如因情事變更,發生信託行為當時無法預見的特別情事,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而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間又不能達成合意時,得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變更之。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5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信託法第16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4. 問: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內容管理信託財產時,所產生之收益歸屬何人?
  答:依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例如委託人將土地信託給受託人,並約定由受託人代為辦理出租(出售)事宜,在此情況下,該土地的租賃收入(出售價金)為信託財產;或是委託人透過信託業者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所獲配之孳息(股息、股利)亦屬信託財產;受託人雖然是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但其實受託人是為了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益人才是信託利益之實質所有權人,故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益,歸屬受益人。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17條: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5. 問:得知我的債務人不打算清償債務,反而進行脫產將其財產全數交付信託,請問我(債權人)可否申請撤銷該信託行為?
  答:為防止委託人將財產利用設立信託方式脫產,導致損害其債權人的權利,故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另外,為避免舉證上的困難,信託成立後6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時,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信託法第7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6. 問:受託人死亡時,是否由受託人之繼承人繼承信託財產?另,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是否會被拿來清償受託人的債務?
  答:不會,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受託人雖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但實際上信託利益是歸屬於受益人,且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故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信託財產列入遺產,所以不會成為繼承之標的;且於受託人破產時,亦不能將之列入其破產財團,用來清償受託人之債務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0條: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信託法第11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信託法第24條: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7. 問:信託財產是否會被強制執行?
  答: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所定除外情形,就是除了以下3種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1.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例如以委託人已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之房子作為信託財產,在委託人不按時繳納銀行借款本息的情況下,銀行可向法院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
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例如受託人因修繕信託財產而積欠承包商款項,因該款項是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故承包商可以對該筆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受託人未繳房屋稅,因屬其他法律(稅法)另有規定之情形,故稅捐單位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2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8. 問:我(受益人)得知受託人沒有依照信託契約內容處分信託財產時,應如何處理?
  答:一、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處分
如信託財產為1.已辦理信託登記之財產權者、2.已依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3.或為前二項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之情況下,受益人得申請法院撤銷其處分,以達信託之目的及保護信託財產。
          二、受益人得請求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
受託人亦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信託事務,若因管理不當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亦得以請求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如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減免報酬。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8條: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信託法第19條:前條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信託法第23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信託業法第35條: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9. 問:同一個信託契約是否可以找多個信託受託人?
  答:信託契約涵蓋之內容可能複雜而多元,基於專業分工之考量,同一信託二人以上共同受託並無不可,但因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實務上信託業者少有擔任共同受託人之情形。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28條: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信託法第29條: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10. 問:信託契約成立後,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終止信託契約?
    答: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之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關係,但若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則不在此限。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非為同一人,或委託人僅為受益人中之ㄧ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可以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63條: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64條: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1. 問: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應歸屬於何人?
    答:信託關係消滅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財產係歸屬於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如無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時,則歸屬於信託財產之原所有人即委託人,若委託人已死亡者,則歸屬於其繼承人。

 

【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65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12. 問: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時,可否要求信託業者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
    答:信託與存款之性質有別,受託人係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信託利益歸屬於受益人,受益人須自負盈虧,且信託業法第31條明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所以委託人也不能要求信託業者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

 

【參考法規】
依信託業法31條: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13. 問:是否可以將耕地交付給信託業者來信託?
    答:依法務部90年9月11日法九十律字第 029283 號函,成立信託委託人須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對於移轉或處分時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之財產權,在限制條例未解除前,無從成立信託,且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故信託業者無法受理耕地之信託。

 

14. 問:是否可以將原住民保留地交付給信託業者來信託?
    答: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信託業者無法受理原住民保留地之信託。

 

15. 問:如何查信託業者的名單及聯絡方式?
    答:如有辦理信託之需求,因應個案信託目的及個別狀況之不同,建議可洽詢您最熟悉或往來最密切之金融機構,大部分金融機構皆為本會會員,請至本會網站查詢(首頁/認識信託公會/會員名錄,網址:http://www.trust.org.tw)。

 

16. 問:如何查詢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之公益信託相關資訊?
  答:依信託法第69條,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是為公益信託;如要查詢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之公益信託資訊,可至本會網站查詢(首頁/信託相關資訊/信託統計資料/業務統計/公益信託業務統計一覽表,網址:http://www.trust.org.tw)。

 

17. 問:如何查詢本人或親屬名下是否有信託之相關資訊?
    答:依銀行法第28條規定,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民眾名下信託契約屬保密範疇,爰本會無法提供相關資訊,請逕洽詢往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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