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以外,任何委託人所信賴的人,會依照委託人的意願達成財產管理目的者,均可擔任受託人。另外,目前許多銀行(含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兼營信託業務,也有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也就是信託業,詳本會會員名錄)。因此,辦理信託可以找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也可找非信託業者但委託人可以信賴的人擔任受託人。
若是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稱為「營業信託」,若是由非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則稱為「民事信託」,二者的主要差別有以下幾方面:
一、法律規範方面
民事信託,須受信託法的規範;而辦理營業信託之信託業者所提供的信託服務、商品及行為,除須受到信託法的規範外,還須遵循信託業法及所有信託業相關法令之規範,且一但違反規定,除須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外,其行為負責人還須負擔刑責,此與其他金融法規相較,信託業法之罰責相當嚴格。
二、監管機關
民事信託由法院監督,因此若信託關係人(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審理;而營業信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因此若信託關係人間就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時,可洽詢相關主管機關。
三、專業度及會計透明度
由於信託財產之管理,牽涉管理能力、法律、會計、投資及稅務等各個領域,一般個人很難同時專精,因此信託業主管機關對信託業者的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皆規定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並取得信託專業證照,並由專業團隊提供信託服務,較具專業度,且因會計及財務報告評估揭露均有具體規定,故會計及財務透明度均較以個人為受託人之民事信託為高。
四、受託人的信用風險及永續性
因辦理信託需移轉財產權,因此只有當委託人高度信賴受託人,才有成立信託之可能,目前營業信託之受託人皆有數十億甚而數佰、仟億元以上之資本額,較值得信賴,其信用風險較民事信託之受託人低。
信託關係並不會因為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因人類的生命有限,辦理民事信託難免需面臨更換受託人的情形,而信託業者均為法人以永續經營為目標,較不易有受託人更換的問題。
受託人性質 | 法律遵循 | 監管機關 | 專業度及 會計透明度 |
受託人永續性 | |
營業信託 | 信託業者 | 信託法+ 信託業法+ 信託業相關規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目的主管機關 | 專業度及會計透明度較高 | 信用風險較低,永續經營,不易有受託人更換的問題 |
民事信託 | 個人 | 信託法 | 法院 | 不一定 | 信用風險較高,人類的生命有限較易面臨受託人更換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