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1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旨揭令業經本會於115年10月15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50383977號令發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立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