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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頒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民國115年10月15日金管證交字第11503839772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李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473
傳真:02-87735100分機7420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5038397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掃描檔 (115UK04100_1_15083935393.pdf)
 

主旨:

檢送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1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令業經本會於115年10月15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50383977號令發布。

 

正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立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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