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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金融業深化社會信任與回饋行動指引」。(民國115年7月29日金管綜字第1150194242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李文惠
電話:(02)8968-0240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綜字第11501942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金融業深化社會信任與回饋行動指引」(下稱本指引)如附件,請查照並請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參考。

說明:

一、本指引內容涵蓋前言、推動目標、適用對象、推動原則及策略、回饋對象與行動面向、揭露方式、鼓勵機制等,提供金融服務業、金融同業公(協)會及金融周邊單位依其自身條件執行金融回饋行動之具體參考架構,確保各項回饋行動之落實與成效。
二、本指引不具法律強制力,屬行政指導性質,旨在以正向引導方式,提供相關業者於推動金融回饋時宜關注之重要考量點,並輔以概念性回饋行動說明,提供實務參考。

 

正本: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兆順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尤昭文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詹正恩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萬祥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黃麗卿女士)、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孫芳文先生)、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美玲女士)、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國良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張國銘先生)、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桂先農先生)、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雷仲達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立忠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人陳彥良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張振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代表人王怡心女士)、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陳彥良先生)、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代表人 張玉煇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泓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百達先生)、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杜怡靜女士)、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天牧先生)

副本: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國際業務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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