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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轉經濟部再提醒線上申辦公司登記案件,完成登記後所核發無蓋具大小印鑑章之公司登記表,與以紙本方式申辦完成登記後所核發蓋有大小印鑑章之紙本公司登記表具同一效力書函。(民國115年7月21日銀局(法)字第11501428551號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
 
地址:220233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承辦人:吳昱賢
電話:(02)8968962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銀局(法)字第115014285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有關經濟部提醒線上申辦公司登記案件所核發無公司大小章之公司登記表,與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紙本公司登記表具同一效力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會(社)員機構。

說明:

依據奉交下經濟部115年7月13日經授商字第11505401650號函辦理。檢附上函電子檔一份。

正本:

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美玲女士)、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鳳龍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兆順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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