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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條文勘誤表、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及第八條附表對照表勘誤表。(民國115年6月3日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61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蔡宛晏
電話:(02)89689682
傳真:(02)896913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6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條文勘誤表、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及第八條附表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銀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啓林先生)、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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