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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發布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民國115年5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673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6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pdf檔
 

主旨: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67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轉知。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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