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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第13條規定之令。(民國115年5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349782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林煜智
電話:02-27747233
傳真:02-8773413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5033497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檢送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第13條規定之令1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令釋業經本會以115年5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34978號令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立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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