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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民國115年2月2日中信顧字第1150050417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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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2) 2581-7288 #208
傳真: (02) 2581-7388
電子信箱: Lilian.Kuo@sitca.org.tw
受文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 1150050417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文 (XC83866444115005041700-1.docx)
 

主旨:

檢附本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1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40152078 號函同意備查。
二、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受委任機構私募境外基金銷售業務,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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