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本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1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40152078 號函同意備查。二、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受委任機構私募境外基金銷售業務,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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