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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40848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邱薏陵
電話:(02)8968963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408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40846號令發布「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詹正恩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萬祥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麗卿女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

本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以上含附件)、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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