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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暨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三、第十八條之四,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民國114年12月22日臺證交字第1140024227號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陳奐先
電話:02-81013732
電子信箱:1159@tw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4002422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請上網下載) (00242271A0C_ATTCH6.pdf、00242271A0C_ATTCH5.docx)
 

主旨:

檢送「修正本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部分條文」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各資訊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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