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8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48991號函辦理。
二、為利基金銷售機構之員工落實執行KYC及KYP程序,明訂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贊助或提供基金銷售機構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時,提供國際市場動態及其影響之說明,爰增訂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以下簡稱行為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三、又,為強化銷售人員基金銷售之管理,明訂銷售人員應執行KYC及KYP程序、確保銷售行為專業性及中立性,以及不得有鼓勵或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基金致客戶有過度擴張信用承擔過高風險之情事。爰修訂行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