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最新消息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之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民國114年7月3日金管法字第11401941015號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安若稷
電話:02-8968-087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14019410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以11401941011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正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副本:

本會所屬各局、資訊服務處、秘書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