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一、依據貴會114年3月28日中託業字第1140000609號函及114年5月22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案依貴會所提建議修正問答集十一(四);另配合本會114年4月11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21條,刪除信託業對年齡為70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之推介限制,爰併同刪除問答集十一(八),其後項次配合調整。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