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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十一(四)及刪除十一(八)。(民國114年6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21794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402179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貴會114年3月28日中託業字第1140000609號函及114年5月22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案依貴會所提建議修正問答集十一(四);另配合本會114年4月11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21條,刪除信託業對年齡為70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之推介限制,爰併同刪除問答集十一(八),其後項次配合調整。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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