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8條、「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問答集」第18題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第4條及第5條之2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13942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8條與「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問答集」第18題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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