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檢查金融機構所提檢查意見,受檢機構提報董(理)事會之方式及稽核單位之覆查作業,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各金融業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
二、基於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負有最終責任,為使董(理)事會確實重視檢查意見之改善情形,請各金融機構對於本會所提重大檢查意見(表A)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每次函覆本會之重大檢查意見(表A)均應提報董(理)事會,不得以提報其他管理階層核准或常務董事會之方式替代。
(二)應以討論案方式專案提報董(理)事會,不得以報告案或併入其他討論案提報;董(理)事會應就所擬改善措施之適足及有效性,進行充分討論。
(三)應參照「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於會議召集七日前將議案通知各董(理)事,不得以臨時提案方式提出,俾利董(理)事有充分時間瞭解內容。
三、各金融機構對本會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除應確實依據本會檢查所提相對應之處理意見辦理改善外,應依風險基礎原則按下列方式確實辦理,以協助董(理)事會及管理階層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一)重大檢查意見(表A)之改善情形函報本會檢查局前,稽核單位應先辦理覆查作業,其方式應視個別檢查意見之情節及處理意見所提改善方向,採實地查核或遠端調閱資料(含透過相關財業務資訊系統取得)之非實地查核方式辦理,且視情節加強抽樣,並留存完整之稽核軌跡。
(二)檢查意見(表B)之改善情形函報本會檢查局前,稽核單位視個別檢查意見之情節及處理意見,得採實地查核、非實地查核,或依據檢查意見發生之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管理單位或作業中心等提供足以證明已改善之書面資料予以審查,並留存完整之稽核軌跡。
(三)至於面請改善事項,其覆查方式及追蹤控管期間,則由稽核單位自行決定辦理。
(四)本會辦理檢查時,將稽核單位對本會所提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之追蹤覆查情形列為檢查項目,如發現未確實辦理有效覆查者,將提列檢查意見,並列為稽核工作考核之參考,請各稽核單位確實辦理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之追蹤改善。
四、本會108年2月15日金管檢控字第108060203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 君)(併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 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啓林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 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 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 君)、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正之 君)、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俊豪 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 君)、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 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 君)、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聰吉 君)、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光泰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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