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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二至附表四之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民國114年4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8225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82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二至附表四,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822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請貴會配合本辦法之發布,於貴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增訂信託業受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相關商品風險揭露事宜,俾利信託業遵循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均含附件)、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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