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二至附表四,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822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請貴會配合本辦法之發布,於貴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增訂信託業受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相關商品風險揭露事宜,俾利信託業遵循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均含附件)、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