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
依據本會113年10月28日金管法字第1130148617號書函轉衛生福利部同年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30761912號函辦理,檢送衛生福利部來函及其附件。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啓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