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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民國114年3月17日銀局(國)字第1130233935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
 
地址:220233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承辦人:鄒安鵬
電話:(02)89689699
傳真:(02)896913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銀局(國)字第113023393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

說明:

依據本會113年10月28日金管法字第1130148617號書函轉衛生福利部同年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30761912號函辦理,檢送衛生福利部來函及其附件。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啓林先生)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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