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以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啓林先生)、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女士)、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俊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正之先生)、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卓進裕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王國勇先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國材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紹興先生)、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杜怡靜女士)
本會所屬各局、資訊服務處、主計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