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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4年2月7日個資籌查字第1140000069號函,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企業廣蒐消費者個人資料現象提出建言一事。(民國114年3月14日銀局(合)字第1140205737號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
 
地址:220233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承辦人:洪安嫻
電話:(02)89689707
傳真:(02)89691366
1066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1402057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4年2月7日個資籌查字第1140000069號函,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企業廣蒐消費者個人資料現象提出建言一事,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依來函辦理。

說明:

依據本會114年2月24日金管法字第1140132273號書函辦理,檢送該書函電子檔一份供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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