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8-5條條文修正對照表及相關檢核表如附件,請 查照。
一、本次修正條文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31540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二、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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