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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第七條暨廢止「信託業者核發及控管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實體服務證之實施程序及配套措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4年3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1333241號函同意照辦暨金管銀票字第11401333242號函洽悉)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聯絡人:劉崇齡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27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託訓字第11400005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第七條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全條文如附件1;廢止「信託業者核發及控管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實體服務證之實施程序及配套措施」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復洽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4年3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1333241及11401333242號函(如附件2.3)辦理。
二、本會刻正配合研議修改「審定教育訓練系統」功能中,待增修作業完成後將另行通知。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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