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會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2條附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書」修正說明如附件,請 查照。
一、本會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報之旨揭修正草案,業經金管會114年2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130961號函准予照辦。
二、按「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書」,其中說明一載有:「本申請書及附件應檢附紙本實體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及光碟片十一份…」。考量現今光碟片讀取裝置已不普遍,並逐漸為USB等取代,為利業者申請及公會審查作業更有效率,爰參採證券公會建議,將上開說明一之「光碟片」修正為「可攜式儲存媒體(例如:USB隨身碟、記憶卡或其他具資料儲存功能之電子設備)提供電子檔案」,以符合實務需求。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