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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內政部113年10月2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0642號函宣導電子戶籍謄本效力與臨櫃核發戶籍謄本相同之函文及其附件影像檔。(民國113年11月1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33518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簡聖芬
電話:(02)89689631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2335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為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政策,以達簡政便民之效,檢送內政部函知機關(構)應用戶籍謄本之建議做法,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電子戶籍謄本效力與臨櫃核發之戶籍謄本相同,請查照。

說明:

依據內政部113年10月2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0642號函辦理,檢送來文及其附件影像檔一份。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啟林先生)

副本:

內政部、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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