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以金管科字第1130196098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請併轉知電子支付機構及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啟林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女士)、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俊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正之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黃麗卿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聰吉先生)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立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代表人李松季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百達先生)、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均含附件)